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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治理环境需用“重典”

用行动建设美丽中国——环境恶化怎么扭转

2013-09-17光明日报本文被阅读过4073791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四、为何治理环境需用“重典”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约束和制度保证,能够有效克服人为干扰的随意性。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伦敦曾经是著名的雾都,1952年伦敦烟雾污染事件后,1956年英国政府首次颁布《清洁空气法案》,1974年出台《空气污染控制法案》,1997年又出台《空气质量法》等。如今,伦敦的空气达到了欧盟标准,雾都“奇观”已不复存在。此外,美国、日本等国,也都是通过法治的办法从根本上扭转了环境恶化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境领域的立法、执法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比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就制定了近30部,立法速度居各部门法之首,但人们普遍感到环保官司仍然难打。据统计,“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为什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么难呢?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还存在不少“短板”。有的环保问题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护土壤环境的法律基本空白,标准体系也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标准过低、尺度过宽,比如按原有法律,对水污染企业最高只能开出100万元罚单,按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最高也仅处以违法损失30%的罚款。此外,环保法律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不能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专家评说 

环境保护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创新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执行了二三十年,结果环境还是越来越恶化。环境保护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创新,亟待确立环境保护优先、风险防范、不得恶化、社会责任四个原则。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欣赏优美风光权等,人人都应该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形成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政策法制体系,真正把环境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扩大了犯罪认定的范围,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下一步还要抓紧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加快研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推动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法律法规框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快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严把准入关;完善污染企业退出机制,让那些以身试法者受到严厉处罚,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一行业。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2013年以来,公安部门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应敢于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视法律法规为儿戏。把日常执法检查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实施跨行政区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执法。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诉讼是追究责任、索取赔偿、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尽快建立起配套完备的公益诉讼法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依据。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制度,积极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进行司法救济,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知识点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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