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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普法宣传

2018-11-02安徽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本文被阅读过8559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反间谍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称原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国家安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将原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后,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
 
  2.《反间谍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反间谍法》的立法宗旨,一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二是通过“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最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是指教育公民、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通过采取积极主动的有效措施防范间谍行为的发生。“制止”是指提高警惕,及时发现和掌握间谍活动的线索、动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间谍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惩治”是指及时抓获实施间谍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震慑其他不法分子的目的。
 
  3.《反间谍法》立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反间谍法》立法的总体考虑,一是以原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的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明确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协调一致。
 
  4.反间谍工作要坚持怎样的原则?
 
  《反间谍法》将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5.什么是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6.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
 
  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并经国家安全部依法确认的相关器材。
 
  7.反间谍工作由哪个机关主管?
 
  《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8.反间谍工作如何体现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
 
  《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是强调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工作当中,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反间谍工作、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求。二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开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的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开展工作,切实体现对人权的保障,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9.《反间谍法》仅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吗?
 
  《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0.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公民和组织有什么保护及奖励?
 
  (一)《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三)《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四)《反间谍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1.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哪些刑事执法职权?
 
  《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依此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12.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哪些执法职权?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2)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4)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5)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7)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9)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10)查验中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责令其整改;有关组织和个人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查封、扣押。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12)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13)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1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1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专用间谍器材。
 
  (16)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17)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18)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19)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0)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1)对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22)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3)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
 
  (24)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13.国家安全机关如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执法职权?
 
  (一)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审批。《反间谍法》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范围。《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以下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1)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在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工作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整改;相关组织和个人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物品予以查封、扣押。(2)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后续处理。《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2)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3)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4.公民和组织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分别是:
 
  (一)教育动员组织义务。《反间谍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二)提供便利和协助义务。《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三)及时报告义务。《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四)提供情况证据义务。《反间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保守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义务。《反间谍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六)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发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15.反间谍工作中,公民和组织享有哪些权利?
 
  (一)受保护权。《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反间谍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反间谍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受奖励权。《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三)受补偿赔偿权。《反间谍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监督权。《反间谍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五)救济权。《反间谍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违反《反间谍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三)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四)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七)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境外人员违反《反间谍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17.《反间谍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哪些工作纪律?违反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四)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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