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理事单位会员: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2016年3月在昆明召开,现将大会通过新修改的《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理事会工作条例》和《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会员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理事单位会员情况,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理事、协会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六条 理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技教育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履行理事职责。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具备理事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龄任职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四章 理事的产生、变更及罢免
第八条 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工作委员会依据理事任职条件提名理事候选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成为协会理事。
第九条 因健康问题、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致使理事不能履行理事职责,应由其推荐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工作委员会)提出理事变更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理事变更。
第十条 理事无故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决议,终止理事资格;常务理事无故连续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决议,终止常务理事资格,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等职务自动终止。
第五章 理事长、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长授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可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也可通过书面的形式行使理事、常务理事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2/3理事、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可召集召开理事长办公会,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参加会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16年3月8日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并于即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附件二: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会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包括理事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新闻媒体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和退会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青少年科技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
2.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者。
(五)学生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志愿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学生会员免缴会费,其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学生会员会籍到期后,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转为普通会员。
(六)单位会员为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原则上应为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科技教育协会)或副省级城市科技辅导员协会(科技教育协会)。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协会秘书处备案。符合理事单位会员基本要求的单位会员,经申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会员;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电子会员证或单位会员标牌。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科普资源;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理事单位会员可以向协会理事会推荐理事或常务理事人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理事单位会员除应履行以上义务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了解本地区科技辅导员的基本情况,向协会反映会员意见、建议。
2.在积极发展本级协会会员的基础上,协助全国协会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3.积极组织本地科技辅导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科技教育活动。
4.积极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的科技辅导员培训和科技教育活动,壮大基层协会组织。
第四章 会费
第十条 会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核算,由秘书长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理事单位会员及一般单位会员600元/年,新闻媒体单位会员1200元/年,企业单位会员22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60元/年,学生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减免:
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申请减免会费,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核定后,酌情减免。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和使用: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并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会费票据。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发展协会组织等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管理:
协会秘书处单立科目进行会费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会员公示。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会籍进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将为会员提供会员编号,作为会员管理和服务的依据。会员编号采用中国科协统一的11位编码方式,会员办理完入会手续后,个人会员会获得电子会员证,单位会员会获得单位会员标牌。
第十六条 已退会会员再次恢复会员资格时,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一)免费浏览、下载协会提供的在线科技教育资源;
(二)优惠购买《中国科技教育》纸制期刊;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培训费和注册费优惠;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科技教育活动;
(五)协会决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七章 会员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协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2016年3月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即日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