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
站内搜索

关键词:

搜索范围:

工作管理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英文网站
首页 > 重要文件 > 重要文件 > 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

关于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保密工作的规定(2007年6月修订)

2007-08-13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本文被阅读过5896次[推荐][打印][保存][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布的《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章程并结合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的命题人员(包括预赛、复赛、决赛理论试题的命题人员,各赛区复赛实验题的命题人员,决赛实验试题的命题人员等)、审题人员和涉及命题制卷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命题过程中承担试题的录制、试卷的排版印刷、分发包装的人员,承担实验试题所需器材的调度、采购、保管、维修人员以及各赛区的试卷保密员等)、竞赛阅卷教师和涉及阅卷评分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阅卷期间试卷保管、调度、登分、加分、编制考生成绩名册的工作人员等)以及各有关领导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
  二、命题人员、审题人员和涉及命题制卷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要保密。在竞赛考试举行之前,这些人员本人、聘任这些人员的有关领导和这些人员所在单位的知情的负责人等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这些人员参加竞赛活动的工作身份。
  三、命题人员、审题人员和涉及命题制卷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没有本人的子女、本人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子女参加当年的物理竞赛的人员。如果不符合此条件,有关人员应在接受聘任时主动向有关领导申明并应主动回避。
  四、竞赛的试卷在启用前是绝密的。命题人员、审题人员和涉及命题制卷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向不属于本工作范围以内的任何人(包括全国竞委会委员、决赛组委会委员以及各级行政机构领导)泄露与试卷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探听不属于本人工作范围内的其他与试卷有关的信息。
  五、命题人员、审题人员从接受任务起到竞赛开考前的时间内,不得参加与中学生物理竞赛有关的各种讲课、讲座以及辅导,包括对中学生的个别指导等活动。不得发表、出版与中学生物理竞赛有关的书刊、资料,不得接待与中学生物理竞赛有关的采访。
  六、竞赛阅卷教师和涉及阅卷工作的工作人员在从开始阅卷到竞赛成绩正式公布的这段时间内,他们的工作身份是保密的。这些人员不得泄露与阅卷评分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待参赛学生、学生家长以及领队教师;不得向除指定的阅卷评分的负责领导人外的任何其他人(包括某些上级领导层人员)提供参赛学生的成绩名册。
   七、上述各类人员中有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者,将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布的《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

文章主题词:
    评论
    称 呼:
    评论须知
    • ★ 在本网发表言论,请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有关法律法规;
    • ★ 请勿发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言论;
    •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 在本网发表的言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评 论:
    验证码: